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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一律入刑”鬆動?公共安全當放在首位

  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予刑罰。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行為是公認的“馬路殺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駕入刑的法律條款,既是立法的進步,也是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醉駕一律入刑”鬆動須慎之又慎,即使現在還只是試點階段,但有必要縮短試點期限,再根據試點情況考慮是否延長試點期限,畢竟,在醉駕問題上,公共安全應當擺在第一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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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量刑鬆動須慎重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記者12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引人關注。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換 …【详细】

醉駕入刑鬆動 宜標准客觀

  據媒體報道,最高法日前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引人關注的是,“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醉駕入刑功不可沒。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醉駕開始由《治 …【详细】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要力避選擇性司法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入罪、入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從字面上理解,對於飈車行為,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不論情節是輕是重,不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構成犯罪,均要判處刑罰(可以判緩刑)。為了確保醉駕入刑的實施,公安部還於當年9月下發通知,要求 …【详细】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 免刑需避免執法漏洞

  事實上,“醉駕一律入刑”,在一開始實施時便存在一定爭議。如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條規定也提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就此而言,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 …【详细】

醉駕一律入刑無須法外“鬆動”

  有消息說,最高法日前制定《量刑指導意見(二)》,其中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被輿論普遍解釋為,“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   對於這一“鬆動”,媒體有拍手叫好的,也有大聲反對的。拍手叫好者所注重的是此前已經存在的某些現象,比如醉駕司機只是在停車場挪下車位,這樣被抓了醉駕定罪判刑是不是過於嚴 …【详细】

給“醉駕入刑”鬆綁一定要慎重

  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威脅著人民群衆的生命財產安全,成為公認的“馬路殺手”。基於此,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駕入刑的法律條款,既是立法的進步,也是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符合廣大民衆的意願和訴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司機持有“醉駕不撞人就無罪”的心態,致使一段時期以來,醉酒駕車造成惡性交通事故案例頻發。如此語境下,給“醉駕入刑”鬆綁一定要慎重。   科學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 …【详细】

醉駕可免刑的口子不能隨便敞開

  醉駕入刑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規定,旨在打擊當時社會上難以遏制的醉駕現象。應該說,經歷了一段時期持續穩定的整頓和打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基本成為常識。筆者認為,是否給醉駕入刑鬆綁,必須考慮到複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不宜盲目地亂開口子,讓一些醉駕者有可乘之機。   衆所周知,醉駕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讓很多無辜者遭遇飛來橫禍,是公認的“馬路殺手”。《 …【详细】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免刑,并非於法無據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最高法印發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就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範化試點,對於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予刑罰。   “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開口子,這引發輿論關注: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6年來,醉駕現象銳減。如今法院系統試點的做法,看似與“醉駕入刑”的本意有些相違 …【详细】

醉駕免刑并非退步

  有些人擔心這是開歷史倒車,其實也未必。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這種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主觀惡性;二是這種行為是否出現了危害社會的後果。如果有公民所采取的行為,主觀上沒有惡意,造成的客觀後果也不嚴重,那麼就不該被認定為犯罪。   而有些情況下的醉駕行為,恰恰屬於這種情況。比如說有人酒後把自己的車輛進行了短距離的挪動,以避免阻礙交通;再比如有人喝酒之後,碰巧遇到身邊有 …【详细】

最高法量刑意見并非醉駕入刑有鬆動而是更規範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這份《量刑指導意見(二)》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有媒體解讀“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很容易給公衆造成誤導,事實上,《量刑指導意見(二)》中對醉駕的量刑并沒有鬆動,而是再次加以規範。   關於醉駕一律入刑,在2011年2月以前,是沒有這樣的規定的,也是沒有危險駕駛罪的。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 …【详细】

“醉駕一律入刑”鬆動?體現寬嚴相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對於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於刑罰。   “醉駕一律入刑”鬆動,是否是一種倒退?在2011年5月1之前,醉駕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約束,但威懾力有限;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開啓了醉駕入刑時代。6年來,“醉駕一律入 …【详细】

醉駕入刑鬆動,小口謹防變大洞

  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開始實施。2016年公安部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五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247.4萬件,與法律實施前五年環比下降34%。其中查處醉酒駕駛的案件42萬起,環比下降38%。“重典治亂”的效果由此可見。   近幾年,盡管醉駕入刑的意見得到不斷完善,醉駕行為也得到有效遏制,但關於“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一直都有爭議,而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該綜 …【详细】

“醉駕一律入刑”不該“鬆動”而該更嚴厲

  根據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則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 …【详细】

醉駕量刑“鬆動”但別留下“漏洞”

  執行了三年多的“醉駕入刑”法規,即將迎來修改和調整,一改過去“一刀切”式的入罪量刑標准,而是要視具體情況和現實狀況而定罪量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果拋開對醉駕行為痛恨的情感因素來說,這樣的量刑原則和定罪標准更加注重實事求是,更符合現代社會立法的科學精神。   正如一部分人所擔心的是,醉駕入罪的定刑“鬆動”,會不會帶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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