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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三憲:重讀鄧小平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8-09 00:24:56  


解放思想,兩岸定能找到統合之路。
 
  關鍵:如何讓“一中”憲法實體化

  有三件事必須面對與處理。第一、站在現狀的基礎上建構兩岸未來的藍圖,即以“一中兩憲”為基礎,這是北京方面可以思考的;第二、不要讓現狀再被錯誤或含混地解釋、不容許現狀成為永久分離的基礎,這是台灣方面必須要重新堅持的;第三、兩岸必須將“一中”從雙方的憲法規範,拉高到另一個具有拘束力,以使其能夠明確與清晰地規範兩岸的互動原則的協定或憲法層次,即將“一中”再實體化、再憲法化。這個超越兩岸憲法的法律架構,與兩岸憲法並存,我們將其稱之為“第三憲”,這使得兩岸在法律架構內,存在著“一中三憲”。

  “一中兩憲”與“一中三憲”不同之處在於,“一中兩憲”純粹是個兩岸目前現狀定位的客觀描述,是一個在法理上維持兩岸不分裂的靜態概念;而“一中三憲”則不僅描述了兩岸的法理現狀,而且也提供了兩岸走向“和平統一”的方向與規範,是一個既處靜態、又為動態的架構。“一中三憲”與“一國兩制”的異同在於,“一國兩制”純粹是統一後的政治安排,而“一中三憲”是有助於走向統一的統一前,也可以是成為統一後的政治定位安排。這個代表“整個中國”的“第三憲”,本身是一個促使兩岸從現狀步入統合的憲政規範,是一種“統合式的憲法”。希望這些概念沒有太複雜,以下就容我清楚地再解釋一下。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他人的經驗,我們不需要,也沒有必要全盤照搬,但是總有些地方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與學習。歐洲統合經驗是值得我們參考的。

  歐洲共同體是人類廿世紀下半葉最偉大政治發明,他們創造了一種介於“聯邦”與“邦聯”之間的“歐洲共同體”,是一種“合中有分、分中有合”的體制。在主權問題上,歐洲共同體的基本精神是主權共儲與共用,他們透過一連串的共同體條約,將自己憲法內的某些權力交給了歐洲共同體,成立了超國家的歐洲議會、執委會、法院,也制訂了不計其數的跨國政策。在煤鋼共同體、原子能共同體、經濟共同體條約後,他們又經歷了單一歐洲法、馬斯垂克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尼斯條約。進入21世紀,他們思考是否可以通過一個讓歐洲建立一個憲法的條約,俗稱“歐盟憲法條約”(Th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TCE),簡化一下現有的程式,雖然後來沒有通過,但是目前正在等待愛爾蘭最後批准的裡斯本條約卻承襲了憲法條約的精神。目前在歐盟領域早進行了四大流通,歐元是絕大多數國家共同的貨幣。或許我們要問,這是否等於統一?從傳統的國家型態來說,歐盟不是統一的國家,但是從人類發展的角度來看,歐洲創造了一個新的政治聯合體,它可以給人民提供安全、和平與繁榮,這不正是統一國家要追求的目標嗎?

  兩岸情形不同於歐洲。歐洲共同體是由一群主權獨立、彼此為外國的國家所共同組成,兩岸則是中國內戰所造成,目前仍處於分治狀態。在歐洲,各個民族國家追求的是主權的“共儲與共用”,在兩岸,中國的主權原本就屬於兩岸全體人民,主權本應“共有”,不需“共儲”,追求的是如何“共用”與堅守“不分離”。歐洲國家是從獨立追求統合,兩岸則是在整個中國的架構中推動統合。

  兩岸情形雖不同於歐洲,但是若干精神與經驗仍然值得我們參考。歐洲是從六個原始成員國的“多制”開始進行“統合”,兩岸也可以從“兩制”走向“統合”;歐洲可以透過超國家組織的建立來“共儲”及“共用”主權,兩岸也可以經由超兩岸共同體的建立,達到“共用”及“不分離”主權的目標。歐洲可以透過一連串的條約建立高於國家的歐洲秩序,兩岸也可以經由多個協定建立高於兩岸憲法的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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