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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14歲可拘留”宜慎之又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3:59:31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

  按照征求意見稿,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行為人,只有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方可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再享有不被拘留的絕對豁免權。這一關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決策,理當詳加論證,慎重推行。

  按說,不執行行政拘留意味著行為人已經構成違法,只是不需承擔失去人身自由的法律後果,那麼,將執行拘留的年齡門檻降低至14周歲,并無太大的法理障礙。而且,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呈現出明顯的“早熟”趨勢,加上受社會環境複雜多變的影響,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率急劇上升,違法的初始年齡越來越低,且暴力化傾向越來越嚴重,從這方面講,有必要讓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接受短暫失去自由的懲戒教育。

  尤其是近年來,校園欺淩事件屢屢發生,很多極端事件不斷刺痛著人心,極大地傷害著同樣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而缺乏有效懲戒措施就是校園暴力多發的一個因素。要知道,懲戒本身也是一種教育手段,如果僅僅局限於以說服、勸導為主的“軟教育”,施暴者基本嘗不到施暴他人的任何後果,也不會樹立起對法律的敬畏意識,反而會更加肆無忌憚。這既是對公平正義的嚴重侵害,也是對受害人的極大不公,試想,校園暴力的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憑什麼只保護施暴者而無視受害人的正當權利?

  但降低行拘執行年齡門檻并非說說那樣簡單,還涉及到如何保護未成年違法人的方方面面。如大多違法未成年人深受家庭監護缺失、父母教養不當、學校教育偏差、社會消極環境的綜合影響,其往往更需要行為矯正和心理疏導,而非單純地失去人身自由。再加上此時期的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是非判斷能力較差,具有很強的叛逆性、衝動性,短期關押很可能不僅起不到懲戒作用,反而會激發其更大的叛逆心理和反社會人格,如果再缺少單獨關押措施,更會讓其掉入大染缸。

  簡而言之,降低行拘執行年齡門檻,涵蓋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把雙刃劍,需慎下結論并遵循宜教不宜罰的現代少年司法理念。一是不妨縮限可以執行拘留的範圍,如侵害對象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方可執行拘留。二是即便執行拘留,依然需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如應當單獨關押以免“交叉感染”,并同時進行心理幹預和行為矯正,這樣才能做到教育、懲戒、挽救有機結合。(來源:成都晚報 作者: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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