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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行政拘留執行年齡降至14周歲是否合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4:00:21


 
  五是這一修改缺乏實證研究與數據的支持。

  我國目前的確存在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罰了之”的弊端,對這一群體的違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學有效的幹預措施。這一問題的存在屬於頂層設計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非《治安管理處罰法》單部法律的“應激修訂”簡單動用拘留這一最為嚴厲行政處罰措施所能彌補與修正。作為處理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行為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之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也要同時考慮與其他相關未成年人法律的協調。

  作為一種理性和慎重的選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此次修訂宜繼續保留原有關於未成年人適用行政拘留的年齡規定,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繼續限定為已滿十六周歲,同時應考慮清晰《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中的角色。

  當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也應當對處置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相關的重大及原則性問題作出必要的規定。建議除了繼續維持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不予執行的條款,宜對重大的原則性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強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以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治安管理處罰法》宜吸收近些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探索的親職教育經驗,通過明確強制親職教育的法律地位、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職責的法律責任等方式,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此外,涉及未成年人條款要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相匹配,并吸收公安部1995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中的積極內容。(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姚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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