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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四次“矛頭”對准收容教育?全國政協委員回應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2:23


 
  原來我提廢除建議的時候,提案都交給了有關部門處理,現在是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處理,兩者的承辦單位不一樣。

  北青報:全國人大法工委方面有跟您聯系嗎?

  朱征夫:今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備案室曾去廣東調研,我參加了那場座談,除了我之外,廣東省公安廳、省衛計委、防疫部門相關人員也在座談現場。

  為什麼請防疫部門的?因為不贊同廢除該制度的人認為,該制度有利於防止性病傳播,遏制不良風氣蔓延,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等。

  北青報:為什麼您如此關注這個制度?

  朱征夫:在外界看來,“法外之刑”基本有三個,即收容遣送、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我之前一直關注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

  2003年8月,我作為廣東省政協委員,寫了《關於在廣東省率先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到了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於決定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那個任務完成了之後,就輪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在我看來,收容教育就是對賣淫嫖娼人員的勞動教養,不過,與勞動教養相比,收容教育的法律效力更高。勞動教養基本上是以公安機關為主制定相關規則,但是收容教育制度有全國人大作的決定,以及國務院1993年9月4日發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北青報:您為什麼要建議廢除?

  朱征夫:收容教育制度違反了憲法的相關精神,它違反了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還違反了法制統一的相關規定。

  立法法第8條第5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據的是《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但是全國人大的決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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