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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四次“矛頭”對准收容教育?全國政協委員回應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2:23


 
  立法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換句話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國務院的相關辦法規定具體程序和做法的,它超越了立法法規定的國務院的立法權限。

  北青報:收容教育制度有什麼缺陷?

  朱征夫:收容教育制度打亂了刑法、行政處罰之間的秩序。刑法對輕微刑事犯罪的處罰,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不予關押的管制,還有定罪免刑的規定。收容教育針對的賣淫嫖娼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行為,卻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個月到兩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還長。

  此外,《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各種行政處罰方式,比如警告、罰款、拘留等,可是并沒有將收容教育處罰納入,但收容教育本身又是比較重的行政處罰,這就矛盾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也有相關規定,本身法律就規定了處罰方式,為什麼還要加收容教育這種處罰方式?

  北青報:現實情況中關於收容教育制度運用得多嗎?

  朱征夫:其實勞教制度廢除以後,大家的法制意識提高了,也知道程序公正、立法的依據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老百姓對這一制度的質疑也比較多,執法機關也會覺得制度存在缺陷。所以,現在其實用得相對少,我注意到,有些市一年也就十幾宗相關案例,有些市現在根本就不用了,它因為存在程序上的問題,容易被某些權力濫用。

  這個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不過目前各界就廢除這個制度已經形成了共識。廢除這一制度,最大的意義就是保護了人權、完善了法治,同時也提高了憲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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