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用法治捍衛“頭頂上的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23:55


  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強調,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勝枚舉。一起起傷亡,坍塌了一個個家庭;一起起悲劇,撞痛了人心。不消除類似事件,實現“頭頂上的安全”,民衆“步步驚心”,哪有幸福感、安全感?

  應該厘清的是,最高法印發的《意見》與立法無關,也不是司法解釋,而是具有審判指導意義的司法文件。事實上,根據現行的刑法,如果明知樓下人員密集而故意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最高可被判處死刑。換言之,最高法印發《意見》的意義在於,人民法院把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可更好地保護人民群衆生命財產安全。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這是《意見》明確強調的一項內容。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既有震懾作用,也有現實針對性。

  現實中,有的人從高空拋物是出於無意,有的則是故意,被勸阻後不聽,仍然我行我素,對此就應該從重處罰,依法嚴懲。

  《意見》對高空墜物同樣有所涉及。比如提出“准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