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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位的豐巢收費當以法律校准
http://www.CRNTT.com   2020-05-13 15:07:43


  近日,豐巢快遞櫃收取超時費所引發的爭議在持續發酵中,全國已出現多個小區抵制豐巢的現象。幾位深圳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認為,在消費者同意使用快遞櫃之前,消費者和豐巢不存在合同關系。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法律是調節社會利益紛爭與矛盾的校准公器。從法律的視角去看待這場爭議,厘清各方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看清孰是孰非,有益於定紛止爭。律師站在專業的立場,首先說明了消費者與豐巢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這就是說豐巢找消費者收費,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除非事先征求了消費者同意使用快遞櫃。實際上,很多快遞公司并沒有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就直接將快遞物品存放在了快遞櫃。由此看來,如律師所言,豐巢單方面收超時費沒有約束力。錯位的收費,消費者自然要反對。

  再看快遞公司和消費者的關系。快遞公司有沒有權力不經消費者同意,就將投遞物品放到快遞櫃?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這就是說,快遞公司沒有經過收件人同意就將投遞物品放在快遞櫃,其本質是沒有履行完法定的投遞義務。嚴格來說,這是“越位”的行為,收件人有權要求快遞公司投遞到戶、到人。但是,如此一來,勢必大大降低快遞公司的投遞效率,增加快遞公司的投遞成本。這增加的成本最後也可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所以消費者一般不會拒絕將投遞物品放在快遞櫃,但形成這一交易習慣的前提是,在合理期限內不向收件人收取超時費。可以說,這是市場機制發揮了作用,是市場行為主體相互妥協的結果。假如收件人要被迫支付超時費,妥協的條件就會不複存在。

  將投遞物品投遞到快遞櫃,是快遞公司和豐巢之間達成的協議,他們之間才有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合同關系。豐巢提供的快遞櫃可以極大地提高收發貨效率,快遞公司向豐巢支付費用,是購買了豐巢提供的服務。如果豐巢覺得目前收取快遞公司的服務費用過低,不足以覆蓋成本獲取利潤,則應與快遞公司重新談判,而不是向并沒有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直接收取超時費。俗話說,貨不二賣,豐巢既然將快遞櫃“分時租賃”給了快遞公司,從情理上也沒有理由找消費者二次收費。再回頭看,快遞公司如果覺得目前的收費過低,利潤很大部分會被豐巢快遞櫃“吃”掉,也可以通過提高快遞費來增加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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