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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為個人破產立法,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4:44


 
  而如果不對救濟對象加以區分,救濟也會失去意義。此次征求意見稿從控制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規定不予免除的債務、設置免除債務的條件、為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增加消費和從業限制等多個方面著手,嚴防“老賴”或實施欺詐的債務人借機逃避責任,保證破產程序發揮預期作用。例如,立法明確其適用範圍為“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就將違法經營、過度消費導致負債的情形排除在外,并且防止有人借機“來深避債”。

  相應地,從細處著眼,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的配偶可以適用本條例,不必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是基於對夫妻共同財產密切關聯的考慮。在劃定豁免財產範圍時,征求意見稿在《民事訴訟法》“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基礎上,將“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等內容也人性化地包括在內。

  在限制高消費部分,將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中“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調整為“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避免有人“不能乘坐高鐵”耽誤了賺錢還債。

  如此等等,其實也都是以立法進步加強公民權利保障的生動體現。(來源:南方plus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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