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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有“法”可依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31:54


 
  對於明確學校、教師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會不會放鬆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禁止性要求這一問題,該負責人也予以回應。

  “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該負責人表示,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身體傷害,超限度懲罰,言行侮辱貶損,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等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

  關於《規則》的適用範圍,該負責人指出,高校學生已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規範,而學前幼兒認知和行為控制能力較低,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身心發展存在障礙,都不適宜實施教育懲戒,因此《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範圍限定在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教育懲戒分一般、較重、嚴重三類

  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學校、教師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規則》提供了回答。

  “《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該負責人介紹,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行為失範,主要指吸煙、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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