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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有“法”可依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31:54


 
  《規則》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同時,《規則》為學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即‘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該負責人表示,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序,采取公開、民主、科學的方式,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

注重實施教育懲戒正當性

  在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原則、措施後,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哪些程序?

  “《規則》注重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正當性,以程序規範行為,減少恣意和任性。”該負責人表示,首先,由教師判斷學生違規違紀情節的輕重程度,實施《規則》規定的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對於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則沒有規定事前告知家長和聽取陳述申辯,主要考慮是這兩種教育懲戒對學生的影響相對較小,且即時實施,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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