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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有“法”可依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31:54


  教育懲戒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群衆關切的熱點問題。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記者就《規則》的具體內容、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對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進行了采訪。

強調教育懲戒育人屬性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備受關注。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教育懲戒的概念,但這一概念已經約定俗成,被社會和教育界普遍認同,符合我們的文化傳統和教育實踐,也是教育權的題中應有之義。

  “這一規定,首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其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其次,明確了實施的對象和方式,是對違規違紀學生的管理、訓導和矯治。再其次,強調了行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而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該負責人說。

  他進一步解讀,《規則》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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