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律面前沒有“官二代”,並不等於社會沒有,也不等於老百姓眼中沒有。可以說,“官二代”是一個解讀社會的名詞,運用它確實就能解讀一些社會現象。我們怎樣判斷陶汝坤能不能稱為“官二代”犯罪?標準就是看他的犯罪與父母的權力有沒有某種聯繫,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從這個角度看問題,我們就會發現,陶汝坤的犯罪與父母的權力是有關係的。第一,看到自己滿意的姑娘就強迫人家嫁給他,這正是強權無法無天的表現,最遲可以追溯到宋朝的高衙內,可見與官是存在關係的;第二,正是由於權力的霸道,才敢於採取凶殘的手段,因為他覺得自己父母當官,被關一個星期就能出來,甚至還能讓周家人等死。第三,這一切並不是陶汝坤的妄想,事實上,就在案發之後,其父母就發揮了權力作用,以醫療費要挾對方同意取保候審,醫療費難道不應該由陶家全額負擔嗎?總之,案件發生就是與父母的權力有關,而且現在還在運用權力。
這樣看來,說陶汝坤是“官二代”,並不是亂貼標簽,而是實事求是、實至名歸。至於說,貼了“官二代”的標簽就不利於司法公正,這是沒有道理的。我的看法正相反,對於利用權力干擾司法公正的,就是要貼上“官二代”的標簽,引起全社會的憤怒和關注,提醒公眾加強輿論監督,才能防止可能出現的司法不公。(時間:2月27日 來源:山西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