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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全面規範網約車迫在眉睫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01 16:45:16


  消息一出,輿論反響迅速而強烈。但是很多觀點集中在爭論有重大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可否成為網約車駕駛員。很多核心的觀點認為,第一,就業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第二,尤其是有前科的人員,要預防其重蹈覆轍,避免其危害社會的可能,最好的辦法恰恰不是不給他們工作機會,而是更應給予其更好地融入社會的機會和生存發展的前景。反對的意見認為,很多行業對於有犯罪前科的人員,都有禁入或限入的規定。比如,《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者,不能擔任法官、檢察官;《公務員法》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者,不能錄用為公務員;《會計師法》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者,5年內不得注册為會計師,等等。

  其實,這并非問題的關鍵,或者說這并非問題的根本。從具體角度說,對於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員應否從事某一行業,都需要針對性的具體法律層面的規定或依據,而不能是哪一個行業哪一個領域的規章,有的行業或領域禁止或限制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員,不能推及網約車行業,何況與此相類似的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規定,就沒有禁止有犯罪前科人員從事出租車經營活動。從更廣泛的角度說,禁入或限入的只有少數特殊行業和領域,絕大部分行業和領域都沒有限入或禁入的規定,也就是說禁入或限入是特殊情況,准入是一般情況。那麼在這個前提下,僅僅統計網約車行業特殊人員的數據是否能說明問題呢?其他行業或領域,具有犯罪前科人員的就業情況和數據又如何呢?如果沒有橫向比較,又能說明什麼呢?換句話說,既然應該允許甚至應該鼓勵有犯罪前科的人員盡早融入社會,盡早解決就業問題,那麼各個行業或領域存在有犯罪前科的人員,這不應該是正常現象嗎?否則,哪個行業或領域存在有犯罪前科的人員就業,就是這個行業的問題,豈非意味著不應該允許有犯罪前科的人員就業嗎?這種評判標准豈非是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公然違背嗎?如果不是,那麼就要說明網約車的特殊性在哪裡,從法律的層面和高度作出相關明確規定,從而使行政行為於法有據。

  所以,從表現上看,深圳有關各部門調查網約車行業的人員構成,是規範網約車的積極行政行為,特別是在網約車作為一種新業態迅猛發展,而有關制度和監管普遍明顯滯後的現實語境下更加難能可貴,但是從更深層的角度看,作為一種新業態,面臨和出現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問題和新現象,需要的是更新思維、更新觀念,通過深入調查研討,拿出真正的明確的全面的原則性標准和制度來,而非在連基本標准都沒有明確的前提下,通過一組缺乏橫向比較的數據就作出論斷,提出要求。

  說到底,不論是網約車行業存在的各種新現象,還是相關應對方式和態度引發的爭論,只說明一個問題,那就是為保障網約車等新興業態的健康發展,為保障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積極而全面地研討與規範,時不我待。(來源:城市晚報 作者:麥小邁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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