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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有必要對“槍支”標准重新評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5:16:24


  1.8焦耳/平方厘米,一個讓多數人發蒙的生僻術語,卻讓一名做小本生意的婦女陷入牢獄之災。

  據澎湃新聞報道,今年51歲的趙春華家住天津市河北區,因她在街頭擺的射擊攤位上,有6支玩具槍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該市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此事在輿論場引發不小的爭議。

  若拉法條來套,該判決并不離譜。《刑法》第128條明確了非法持有槍支罪,按照最高法2001年出台的司法解釋,“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即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事實上,涉事法院還對當事人開了恩。因為司法解釋確定的“情節嚴重”標准是5支以上,而趙春華被認定非法持有槍支6支。若不是考慮“坦白情節、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或許具體量刑還得遠超3年6個月。

  問題是,當事人擁有的“槍支”,究竟有多大殺傷力?關於非法槍支的定義,又合理嗎?

  這不只是該案的核心疑點,也是今年8月四川少年網購仿真槍獲刑事件裡的廣受爭議之處。因網購24支仿真槍,當事少年被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當時他在法庭上喊道“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認我有罪!”而今,裝塑料彈的玩具槍也成了“槍支”,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槍支管理法》第46條將“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作為槍支的本質特征。但公安部於2007年公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2010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做了更細化的規定: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標准量化後,讓認定更精准容易,但它能否達到上位法確定的“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仍存爭議。畢竟,根據《非制式槍支殺傷力標准的實驗研究》,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斷面比動能是彈丸穿透皮膚的最小值。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壓根就沒實際致傷力。在中國台灣,這標准就是20焦耳/平方厘米,香港雖低些,但也有7.077焦耳/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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