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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槍”案背後的標准與管控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1:38:27


 
  2014年7月,四川小夥劉大蔚因為“喜歡仿真槍,想擺在家裡當裝飾,看起來威風”,於是他通過QQ向台灣賣家網購了24把仿真槍而被逮捕,隨後其中的20支槍形物被鑒定為真槍。

  2015年4月,劉大蔚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

  法治周末記者以“仿真槍”為關鍵字,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一審刑事案件中進行全文搜索,其結果就達370起。

  法制網輿情中心統計顯示,2016年11月以來,全國共有22起涉仿真槍案件被媒體曝光。

  公安部槍支認定標准相關規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在趙春華案引發輿論爭議後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在很多案件中,涉案物品確實是氣槍,卻被媒體說成玩具槍,“出發點和觀念都不對”。

  為何出現這種偏差,當事人認為的“玩具槍”卻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槍支”緣何而來?不少專家學者將其指向了我國現行的槍支認定標准。

  2010年12月,公安部在修改後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正式提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其規定來源於2007年公安部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而在此前我國的槍支認定標准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

  槍支認定標准的“驟降”由此引發了爭議。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就在2016年兩會上建議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准。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也提交了類似建議。他表示,僅他所在的湖北地區,近年來仿真槍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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