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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槍”案背後的標准與管控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1:38:27


 
  1月4日,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了鑒定結果,送檢槍形物槍口比動能均未達到1.8焦耳,均不能認定為槍支。

  不經過鑒定,連法院都很難准確分清什麼是玩具、什麼是槍支,那麼,民衆能清楚地分辨什麼是玩具槍、仿真槍和槍支嗎?

  其實,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玩具槍、仿真槍和槍支有著明確的界限。

  《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規定:“蓄能彈射玩具,按彈射物動能測試時,彈射物動能不超過0.08焦耳,彈射物應有用彈性材料制成的保護端部,以保證單位接觸面積的動能不超過0.16焦耳/平方厘米。”

  根據《仿真槍認定標准》,槍形物“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則被認定為仿真槍。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也就是說,槍口比動能小於等於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玩具槍”;介於0.16與1.8焦耳/平方厘米之間的,是“仿真槍”;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是“槍支”。

  但對於這一系列“專業術語”,徐昕表示,在他接觸的案例中,很多警察都不懂公安部的槍支認定標准1.8焦耳/平方厘米,更何況我們老百姓?

  錢衛強是浙江省紹興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辦案中隊前中隊長,2013年曾因在執法中被車撞傷昏迷,被譽為“紹興最美交警”,卻因一把“仿真槍”斷送了職業生涯。

  因經常參加省市射擊比賽,2013年年底,他從一深圳水客處購買仿真槍來練手,2014年8月,紹興市海關緝私局找上他,經調查,發現其所持有的“槍支”不屬於走私武器彈藥,便於2015年4月將此案件移交給紹興市公安局。為了不給警隊帶來影響,2015年9月15日,錢衛強提交了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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