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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刑法判決與公衆認知過於脫節,將減損法律的權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5:19:12


  據報道,今年51歲家住天津市河北區的趙春華,因為在街頭擺的射擊攤位上,有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被該市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趙春華不服判決表示將提出上訴。

  這起槍支案很容易讓人想到前不久內蒙古法院判決的一起農民收購玉米被判刑的案件。兩起案件被告人都是違反了不熟悉的法律法規,槍案的主角趙春華違反的是《槍支管理法》規定,收糧案的主角王力軍違反的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二者還有一個最大的共通之處是,平時覺得都是很平常的事情,怎麼說犯罪就成了犯罪?這種從平常事到犯罪的陡變讓人難以接受。當事人本人及其家屬接受不了,普通的民衆似乎也不接受。

  不過,根據刑法的規定,這兩起案件的判決似乎也有法可依,甚至可能還是法院慎重討論過的。以上述第一個槍支案為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即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趙春華有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由此,足已超過定罪的標准,將其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符合法律規定。而引起人們爭議的問題在於為何明明是平日的玩具槍卻能構成犯罪。原因無非是民衆對於犯罪的日常認知和法律對於犯罪的實際規定不一致。民衆認為可能不是犯罪的行為,法律可能已將其規定為犯罪,也就是說立法與守法相互脫節了。

  從立法層面上說,法律將一個行為是否規定為犯罪,是立法者經過實證研究得出的結果,這種行為必須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司法人員在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無疑首先要依照法律規定,以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作為判定犯罪的標准。從上述兩個案例來看,司法人員似乎都是依照相關規定行事。甚至,審判者可能認為還是“手下留情”了。問題是,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違法性判斷外,還應對其行為內容本身進行實質性評價,考量其是否確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點往往更為複雜。

  一切法律都是以保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作為最終目標,違法犯罪行為必須是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造成侵害。但是,不能排除一部分違法行為在形式上雖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由於社會形勢發生了變化(法律沒有變化),其違法的內容已經失去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司法人員在做評價時難免會出現分歧,從而作出有爭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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