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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責官員幾乎100%復出引信用危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14 08:58:56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巋做過一個統計,目前關於官員問責復出的規則,尚無法律法規,散見於若干規範性文件中,包括2004年《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2008年《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2009年中辦和國辦聯合發佈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10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

  通過對上述文件中零散的問責復出規則進行梳理,沈巋發現,問責官員復出問題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統的應對,既有規則不僅短缺,相互之間還存在衝突,而且,這些規則絲毫沒有體現對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尊重。

  “沒有完整規範,正當復出與不正當復出魚龍混雜,公眾既然難分青紅皂白,也就容易觸發一律質疑的懷疑,這是問責制信用危機的根源所在。”沈巋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對官員復出規定的模糊與籠統,一直以來也屢受詬病。

  例如被引述得最多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除了官員復出的時限要求是一個硬性規定之外,其他條件都非常模糊。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直指,上述規定未就“說明復出理由”有任何精細規定,而“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給人留下較大的想像空間。

  他表示:“籠統模糊的規定,是出於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還是立法技術的失當,我們不得而知。但這種規定的不足顯而易見。” 

  首當其衝的一個問題,也極具爭議,即官員問責後的復出,到底是一種原則還是一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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