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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7月22日電/《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3月24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5月20日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處置航班延誤,提升民航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承運人(以下簡稱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空管部門)、機場公安機關,以及航空油料企業、航空器材企業、航空信息企業等其他服務保障單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及旅客投訴管理方面的活動。
港澳台地區承運人、外國承運人航班始發點或者經停點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台)機場時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及旅客投訴管理方面的活動也適用本規定。
貨郵航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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