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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行政拘留執行年齡降至14周歲是否合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4:00:21


  編者按:2月15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已經實施近11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大修全面啓動。

  征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如果這一條款最終寫進修改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將可以對14周歲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行政拘留這種行政處罰。

  這一擬修改條款引發爭議。一些意見認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的降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一些治安“難題”,并對近年來備受社會關注的校園欺淩行為起到懲戒作用。另一些意見則認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應慎重,這種處罰方式對青少年違法行為“治標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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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够刑事處罰的行為(基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歷史淵源及界定准確性的考慮,筆者把此類行為稱為“違警行為”)。

  與未成年人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最相關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即《治安管理處罰法》。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及未成年人條款的修訂,是關涉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的重大問題,也涉及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的基本政策走向,不可不慎重。

  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降低至14周歲值得商榷。

  一是破壞了與《刑法》責任年齡制度的銜接一致性。《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銜接關系不僅體現在分則對違警行為與犯罪行為的銜接上,也體現在總則等基本制度的銜接上。從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完善了違法責任年齡的規定,建立了與《刑法》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相銜接的違法責任年齡制度,規定了未滿十四周歲不承擔違法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相對負違法責任、已滿十六周歲承擔違法責任但未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從輕或減輕違法責任。征求意見稿取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拘留決定不執行規定,相當於取消了相對負違法責任年齡階段,將打破與刑事責任年齡的銜接匹配關系,在法理上缺乏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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