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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入刑”是一記法治“重拳”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24:36


  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根據這份意見,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高空拋物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脅著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這類事故早就發生不少。比如2009年,來到人世僅103天的女嬰小歡歡,被半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死在母親懷中,肇事者是一名年僅12歲的男孩,他當時在天台上與6歲堂弟和1歲半的親弟弟玩耍,失手將磚頭扔下砸中女嬰。即便10年光陰流失,“拋磚砸死女嬰”的慘痛仍沒從人們的記憶中淡去。而近年來一再發生的此類悲劇,也讓社會各界紛紛建議重罰高空拋物行為。

  如今,鑒於高空拋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衆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最高法終於就此印發專門意見,就懲治高空拋物行為,根據具體情形給予司法適用、犯罪認定等指導,這對以往法院在具體審判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的明確。據介紹,在以往對於此類案件,法院往往只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追究直接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若找不到直接侵權人,則由整棟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很難達到“入刑”地步,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強,特別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

  而根據如今的意見,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具體情形不同,處罰有別,就是一種“精准懲治”。

  特別是,故意高空拋物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可能會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就表明,高空拋物不再是“結果罪”——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結果才定罪,而是“行為罪”——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處罰的加碼,心存僥幸者可以“歇歇了”。最高法相關意見還明確了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的情形,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更符合公衆和輿論的期待。

  高空拋物“入刑”——不再只追究民事侵權責任,而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無疑是一記法治“重拳”,期待能震懾那些隨意高空拋物的罪惡之手。只不過,發生高空拋物,往往難以找到直接的肇事者。因此,最高法的意見還提出,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在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解決之後,這恐怕是關鍵中的關鍵,是今年攻堅的重點。(來源:東方網 作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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