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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為個人破產立法,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4:44


  日前,深圳市公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為我國內地關於個人破產的首次地方性立法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說明中提到,“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對此應合理解讀。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被學界調侃為“半部破產法”。另外“半部”個人破產法長期缺位,與社會歷史背景有關,也受制於社會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舊有觀念。隨著經濟發展,健全破產制度已成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被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提及,去年溫州中院便率先審理一起個人破產案件。新形勢下,個人破產立法勢在必行。而個人破產制度最直接,也最本質的意義就是救濟。

  “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需要得到救濟。一來,《企業破產法》不覆蓋個體工商戶及電商、自由職業者等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這些主體一旦面臨市場風險,則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責任。二來,當經營者以個人或家庭財產作為擔保,企業的經營風險也可能被無限轉移給個人和家庭。無限責任很容易使債務人因自身經營不善或受經濟環境影響,而背負沉重債務負擔,陷入既無力還債,也無錢經營以便還債的絕境。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即通過為債務人提供清算或和解的可能性、允許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債務人重整,實現救濟。債務人及時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可以重新開始經營活動,從而有機會清償剩餘債務并創造更多財富。和企業一樣,擁有救濟措施作為“寬容失敗”的保障,個體經營者創新創業時的顧慮也會減少。因此不難理解,為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為經濟社會發展增添活力、注入動力。

  同時,個人破產制度未嘗不包含對債權人的救濟。一方面,個人破產制度避免了債權人追索債務釀成惡性事件,此次征求意見稿允許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提出清算,使債權人能够及時清理債權債務關系,避免因遭遇“老賴”導致損失擴大。另一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視為免責考察期屆滿”的三種情形,實質是鼓勵債務人積極清償剩餘債務,從而維護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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