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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個人破產”首案背後:部分人以為破產就不必還債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6:34


 
  4月12日,深圳中院召開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情況專題新聞發布會披露,自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施行以來,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個人破產申請。260例申請中,主體類型包括市場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企業高管、個體工商戶,也有各類公司職員,包括程序員、工程師,還有自由職業者如網約車司機、網點經營者等。

  在首月受理的260例申請中,深圳市中院優先受理了8名個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正式啓動破產申請審查程序。

  為何很多個人破產申請沒有獲得受理?劉勝軍律師曾為數十例申報個人破產者提供電話咨詢和面談,他總結了三點原因:有的人主體資格不够,比如沒有連續繳納社保3年;有的人對自身的資產和負債不能進行合理說明;還有的人不够誠實守信。

  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副會長盧林律師介紹,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案多、立案少的情況,是因為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初期,申請人不了解法律規定,所提供的申請材料距離立案要求相距甚遠。當然,也是法官崇尚法律、謹慎對待態度的表現。

  “部分申請個人破產的老板有一個誤區,就是因為宣告個人破產了,過了三五年就不用還債了。”劉勝軍律師說,必須要說明的是,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幫助,對那些惡意逃債的、希望借此躺平的人來說,進入個人破產重整程序,不但不能逃債,反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比如罰款甚至拘留。同時,進入破產程序之前、之後的幾年內,都要積極工作、賺錢、還債,只有積極履行了約定義務,才有可能獲得“重生”。

  與此同時,社會上也有一種聲音認為,個人破產可能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對此,盧林律師指出,個人破產制度保護的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根據個人破產制度的規定,僅有符合法律規定,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才能最終實現債務的部分免除。如債務人主觀上想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逃避債務,不僅最終無法實現部分債務的免除,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具體來說,若債務人在申請時隱瞞或轉移了財產,那麼其破產申請將不會被法院受理。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如管理人、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的情況,該債務人的債務不但不會獲得免除,其民事權利將會受到限制。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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