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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辦顧問關於疫情期間台企經營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三)企業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並與之積極溝通

  1、企業在確認存在上述情形後,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並積極與之溝通,亦可適當展示相關材料,採取一定的措施減少損失並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另需注意,通知或溝通過程中做好新取得證據的保存。

  2、合同各方之間的通知或溝通的形式,建議採取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EMS郵寄等,同時亦可採取通過社交網絡(微信、QQ、釘釘)等方式加以輔助通知或溝通。

  3、對於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的內容,可以通過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確認,對於未能協商一致的,亦應做好相應的應訴準備,收集好相關的各類證據,如有需要可以進行證據補強。

  三、企業防止惡意抬價等法律風險

  在疫情期間,台資企業復工後需要防範惡意抬價導致的各類法律風險。對此提出如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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