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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辦顧問關於疫情期間台企經營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一)企業銷售產品應防止價格漲幅過高涉嫌哄抬價格

  根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構成以下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企業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4、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企業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二)企業被認定哄抬價格所面臨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等規定,對於具有哄抬價格行為的企業,可以被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罰款最高可達人民幣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可以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若觸犯刑法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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