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第32頁 第33頁 第34頁 第35頁 第36頁 】 
兩岸保釣論述如何找到共同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7-06 00:11:19  


 
  所以現階段就解決爭端角度看,國際法有其侷限性。但是在我們討論問題的過程當中,國際法亦可以幫助我們釐清一些問題:

  一是爭端到底存不存在?剛剛宋老師也有提到,從國際法的角度是有一個定義的,所以只要爭端兩邊對於事實或法律主張有爭議,爭端就客觀存在,不是一個國家就可以單方決斷的。

  二是國家海域主張依據的釐清。這不僅牽涉到釣魚台主權,也牽涉到島嶼法律地位的問題。到底釣魚台能不能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如果不能,則爭議範為就有可能縮小。以實踐來說,台灣固然主張釣魚台主權,但它所主張的漁權範圍海域,主要是從台灣本島延伸出去的二百海浬,而不是從釣魚台延伸出去主張的。日本至今似乎是從釣魚台延伸主張的,大陸方面則似乎尚未說明。

  三是國際法可以幫助我們界定爭議類型。一是島嶼主權歸屬;二是海域劃界爭端;三是資源爭議,包括海域主張重疊部分生物資源和油氣資源的爭端。在實踐上來說,主權爭端比較難解決;但劃界、漁權、資源開發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如果在劃界中,島嶼的地位可以忽略的話,問題就可以再單純化一點。而漁權、資源開發也可以從功能合作的角度來處理。所以我認為,國際法可以提供一些概念協助釐清這些部分,而這些也是目前民間或官方討論中被忽略掉的部分。

   兩岸在保釣上合作有難度但也不是完合沒有空間

  最近台灣政府發表一份聲明,說明兩岸在釣魚台問題上合作的幾個限制性因素,歸納起來與兩岸政治關係有關的地方:一是“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因為台灣把釣魚台是歸“中華民國”管轄綁在一起,在此問題上,牽涉到“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問題,以及中國對釣魚台管轄的事實。二是台灣國際空間的問題,在該份說明稿中提到,大陸是台日漁業談判上的阻撓因素,大陸認為漁權不免要牽涉到劃界問題,劃界又涉及到島嶼主權問題,因此大陸認為台灣不應有聲音。這部分影響台灣在爭端處理、衝突管理的角色,影響台灣漁民的利益,也壓縮台灣的國際空間。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第32頁 第33頁 第34頁 第35頁 第3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