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行凶的陶汝坤母親是安徽省合肥市規劃局某處處長,父親就職於安徽省合肥市審計局,陶汝坤被輿論稱為“官二代”;同時陶汝坤太過凶殘,造成的後果太過惡劣,因此又被稱為“最狠官二代”。對此,有評論者認為,不宜給陶汝坤貼上“官二代”的標簽,說是把這個案件完全貼上一個“官二代”的標簽,有些牽強了,更不利於通過司法途徑客觀、公正地去解決問題。讓案件回歸案件,相信法律的最終裁決。那如果需要探討的話,就是一起青少年教育失敗的典型反面教材。
不用說,“官二代”“富二代”是目前社會上的一個貶義詞,這裡的“二代”們有這樣兩個相互聯繫的特點:一方面,他們靠著父輩的條件,享有社會各方面的特權,擁有社會最大量的財富,處於高人一等的地位;另一方面,他們又缺乏起碼的道德水平,依靠父輩的權力和金錢,在社會上為所欲為、橫行霸道,成為危害社會、禍害百信的紈絝或衙內。符合這兩條,就屬於老百姓眼中的 “官二代”“富二代”了。這裡的兩個條件都必須具備,而不只是其家庭出身的具體描述。比如,一個官員或富人的子女如果是靠自己的努力而有所成就,同時其道德和業績都為社會所公認,人們是不會把他們稱為“官二代”“富二代”的。
那麼,什麼樣的官員子女可以稱為“官二代”?這裡並沒有一個規範的標準,只是公眾對某個具體人所幹具體事之後的感覺。不贊成把陶汝坤貼上“官二代”的標簽,理由是因為這就是一件青少年因為戀愛關係發生的傷害案,這當然有一定的正確性,因為所謂“官二代”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法律上只講犯罪嫌疑人,只講加害人和受害人,當然不會去管當事人的身份。在法律面前,我們確實不必去區別是否“官二代”。而且,因為戀愛不成而行凶,這種案件哪一個社會都有,哪一種人也可能犯下這個罪,兩個農民的孩子也會發生這種案件,與是否官員的孩子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