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曾提“付費入漁”
第三,對於東海爭議,筆者認為比較好的處理方式還是遵循“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原則,因為從整個“國家”利益、台日關係、台美關係、兩岸關係、“國家”實力等各因素考量,“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對台灣最有利。至於日本有論者提出“付費入漁”的暫時解決方式,指出日俄有此實例。由於北方四島由俄國實際有效佔領,日本為了進入俄國所主張專屬經濟區捕魚,因此雙方簽了協定,由日本付費入漁。釣魚台列嶼四周海域漁權問題,是否可採此方式處理?漁民是否會同意?大陸方面如何反應?政治可操作性為何?對兩岸主權主張有何影響?這也是值得再深入探討的問題。
東海油氣資源開發合作問題
第四,關於中油與中海油在東海與南海是否有可能進一步加強合作?此亦值得研究。2005年3月,中國大陸、菲律賓、越南三國的國家石油公司曾簽署協議在南海南沙群島特定海域進行地震勘探調查油氣資源合作。此模式可不可以適用至東海?在未來,中油、中海油及日本國家石油公司有無可能簽屬類似協議進行東海油氣資源調查合作?2004年,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先簽訂雙邊合作協定,越南發現被排除在外,改變主意加入。在東海,假設中油與中海油先談妥,日本一看情形不對,是否也會像與越南一樣改變不參加的態度?如果日本不願意參加,兩岸是否就可名正言順進行雙邊合作?
與此問題有兩個相關協議必須一提。2008年12月26日,中油與中海油簽過油氣資源合作協定;2008年6月,大陸與日本也簽了一個東海油氣資源開發的原則性共識協議。中油與中海油所簽的協議由於涉及國際標問題,進展受限。大陸與日本所簽的約是在東海選擇一個區塊進行共同開發,但排除春曉油田的共同開發,而是同意日本油氣公司依據中國大陸相關法令參與春曉油田的開發活動。此協定避開釣魚島附件海域。近年來,日本一直想要推進落實大陸與日本所簽原則性的共識協定,但大陸對此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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