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土地所有權而言,早在1971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就已核定釣魚台列嶼隸屬宜蘭縣(“台60內字第11676號令”)。1974年1月,宜蘭縣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宜蘭縣在2004年1月29日,依據“中華民國”《土地法》第53條,將釣魚台列嶼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換言之,釣魚台列嶼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
釣魚台列嶼問題涉及台灣、中國大陸、以及日本的法律論戰。我們應由“中華民國”的“國內”法、土地法、領海法、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法去強調“主權屬我”的嚴正立場。目前,這一部分“國內”相關論述較弱,有必要再深入去論證,尤其是要反制日本國有化的法理依據,駁斥其非法、無效作為。
兩岸可建立海上通聯通報機制
第二點有關兩岸各自製訂通過的領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2年2月25日所公佈的領海法,其第二條就已經明確規定大陸領土是包括釣魚台島及其附屬島嶼。台灣在1998年制訂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但此法僅提及“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但沒有明確提到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問題。1999年2月,“行政院”公佈第一批“中華民國”領海基點基線,而釣魚台列嶼四周領海是採用正常基線畫法劃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浬為“我國”之領海、24海浬為鄰接區、200海浬為專屬經濟區。2012年9月10日,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佈釣魚台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大陸採用直線基線,連接十七個基點畫出領海基線,基線向海12海浬是領海範圍。基線向內的水域是內水。在領海與內水,大陸行使主權。外國船舶在釣魚台列嶼四周12海浬之領海範圍內唯一可以享有的權利是無害通過權,但飛機或航空器則無飛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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