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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潰敗:資本虛火與公司僵局
http://www.CRNTT.com   2019-01-07 16:01:09


 
  戚克栴認為,滴滴使用一票否決權的背景就與其不當的公司治理模式和缺少單一大股東有關。公開報道顯示:2016年9月,滴滴成為ofo的戰略投資人,在董事會獲得了一票否決權。2017年中,ofo瘋狂燒錢鋪車和補貼,資金短缺。程維從日本拉來軟銀一筆15億美元融資,條件是戴威要接受滴滴高管進入ofo。

  不過,滴滴方面在10月份就回應稱,滴滴從未有過收購ofo的意向,也承諾未來將繼續支持其獨立發展。從ofo2016年C輪至最近的E輪融資中,滴滴每輪均有參與,累計共投資3.5億美元。作為投資人,滴滴從未、并承諾未來也不會行使一票否決權。

  在戚克栴看來,“如果滴滴有了上述三條之一,自然就不會有派駐人員被趕出來了,因為股東會、董事會可以任命新的總經理。所以,一票否決權對投資人、創始人而言都是不得已的妥協。是各方勢力角逐無法形成單一大股東情況下,被迫的選擇。最後形成惡性循環的‘以惡報惡’。”

  對於避免ofo式公司僵局的問題,範伯鬆律師建議正在融資的創業者向搜狐學習,在公司章程中為創始團隊設計更高的投票權,以維持創始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

  “建立一致行動人制度也是常用的手段,建立一致行動人制度,就是一部分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在股東會上表決意見一致。其實質就是建立派系,內部消化矛盾,一致對外,這是一個避免公司僵局的好辦法。”範伯鬆律師表示。

  “此外,就是退出機制的設計,簡單地說,就是企業在融資之時,談好創始人的退出條件,在什麼時候退,如何退,股權如何定價。這樣,在失去公司控制力的時候,創始人也可以在資產上做到不吃虧。甚至可以約定,在公司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發生調整之時,創始股東有權退出。”範伯鬆律師還提醒說,“退出機制的設計還要注意兩點:一是退出時,誰接盤,如何接,要留最後一個出路,比如公司回購等。二是股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一定要列示清楚,甚至對股權的評估機構都應該做出約定,以避免僵局的發生。”

  的確,在ofo案例中,一個突出的焦點就是投資人與戴威之間的撕扯關系。有媒體報道過“摩拜以27億美元賣身美團,到後來投資人開給戴威的價格只有14億美元,顯然是不能接受”。雖然這一報道後來被ofo辟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創始人股權定價問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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