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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老賴保護傘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3:06


 
  劉俊海希望,制定一部單獨的個人破產法,明確立法目的、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破產的基本程序、債權人的保護、破產和解制度等內容。

  不過,陳景善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認為,在目前的破產法體系中單設一章個人破產編即可,無需制定一部單獨的個人破產法。

  陳景善分析,在制度設計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關鍵問題:申請要件、職權主義與當事人申請主義的均衡;程序的設定、重整、清算、庭外重組或和解程序的設定、債權範圍的確定、債權申報以及核查;生計費用的現實化;個人重整程序中償還期間的變更;法院的審理機制等。

  不論是否單獨立法,目前,國內個人破產在制度與實操層面還缺乏制度配套。

  深圳個人破產立法推動人盧林也坦言,如今社會財產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財產的查詢、識別也將是個人破產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難點。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另外,國內其他地區已經實施類似個人破產制度的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如浙江省溫州市中院發布的《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和浙江省台州市中院發布的《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目前已經存在適用個人債務清理制度的司法案例。

  在劉俊海看來,深圳可以為全國個人破產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不過,在制度設計中的關鍵問題是要開門立法、透明立法、民主立法。第一,從需求端認真評估個人破產制度用戶的利益訴求,包括這些“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核心利益以及債權人的利益訴求,還要關注其他的利益相關者,如債務人的家庭成員以及他的雇主等。第二,債務人要宣告破產,要享受破產制度保護,進行依法免責,就得付出代價,這個代價就是犧牲債務人的個人隱私。

  也有不少業內人士對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內容提出建議,對於如何平衡個人破產與隱私保護,破產程序及免責考察期內的利害關系人查詢權、管理人調查權等,應當進一步予以明確,防止因此侵害債務人其他正常合法的權益。(來源: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趙麗 實習生:秦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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