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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如何完善配套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5:44


 
個人破產是“老賴”的“避債天堂”嗎?

  然而,從立法程序啓動伊始,個人破產制度就引發了不少的擔憂。一些債權人認為,這樣的制度為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了逃避債務的空間;另一方面,經營便利店的深圳市民方傑茂告訴記者,如果個人可以申請破產,那麼今後債權人在借錢時必定會非常謹慎,他擔心像他這樣的個體工商戶在需要資金周轉時可能比現在更難借到錢。

  記者梳理發現,征求意見稿對此做了一些制度安排。按照規定,從破產之日起,破產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高管等,還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等債務不能免除,因奢侈消費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即便個人破產後也不能免除剩餘債務。

  對於惡意逃避債務的債務人,不僅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例如,債務人故意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債務人財產,或者虛構債務、承認不真實債務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充分運用事後救濟手段,提高違法成本,這是非常重要的。”南方科技大學金融系教授王蘇生說,立法之後,配套制度是一個難點,針對公衆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擔憂和疑慮,要在執行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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