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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如何完善配套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5:44


 
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哪些需要完善?

  在王蘇生看來,個人破產制度的完善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以律師、注册會計師為主體的破產管理人是個人破產制度行穩致遠的關鍵,必須加強管理,政府部門要成立專門的破產管理部門承擔此項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據債務人所處的行業、個人潛力等情況開展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實施分類破產,減少債權人的風險。

  目前,征求意見稿中已對管理人的職責、監督、調查權、勤勉義務、報酬、變更、辭職許可等作出規定。管理人怠於履行或不當履行職責的,可采取降低管理人報酬、依職權更換管理人等措施,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若與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人士認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需要。一是要完善個人信用及財產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個人破產申請人轉移財產,財產無從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個人欺詐破產的刑事立法,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

  此外,業內人士還提到,個人破產制度的域外性可能是其實施過程中即將面臨的首要問題。“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地方,其債務該怎麼認定呢?”曹啓選說,條例通過後,條例關於衍生訴訟集中管轄規定、深圳法院對個人破產案件所做裁決在特區之外的效力等方面,還需要爭取上級法院的支持。(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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