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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數據殺熟”重罰 還要破解取證難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9:02:18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大數據已經融入到我們網絡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是把“雙刃劍”,有人用它來造福社會,有人卻用它侵權牟利,比如近年來頻頻進入輿論視野的大數據殺熟,被認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北京市消協的一項調查顯示,許多被調查者表示曾被“殺熟”,而網購平台、在綫旅游、網約車類移動客戶端或網站是“重災區”。

  從法律角度說,“大數據殺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違法行為。《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綫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在綫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也明確,“大數據殺熟”是平台經濟的壟斷行為。

  以往對“大數據殺熟”行為的處罰標准不高,與平台企業獲利和“身價”相比,不過是毛毛雨,如同罰酒三杯,對平台企業“大數據殺熟”行為,難以起到遏制作用。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綫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只是規定,“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有不誠信經營、侵害旅游者評價權、濫用技術手段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在綫旅游經營者,可以通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俗話說治亂用重典。深圳特區立法擬對“大數據殺熟”行為最高處以高達5000萬元的罰款,予以重罰,直接提高“大數據殺熟”行為的違法成本,這顯然對玩“大數據殺熟”把戲的平台企業能够形成震懾作用,有助於治理“大數據殺熟”亂象。而且,與平台企業“大數據殺熟”違法行為相比,5000萬元的罰款屬於科學、合理的懲罰標准。

  但是,要從根本上治理“大數據殺熟”亂象,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除了采取重罰狠招外,關鍵還是要破解“大數據殺熟”違法行為的取證難問題。以大衆的網絡消費習慣,只要不同時使用兩部手機,幾乎難以發現“大數據殺熟”的秘密,即使消費者碰巧發現了也無法舉證,意味著在動態的商業場景裡“大數據殺熟”違法行為的取證非常困難。從這個角度說,對“大數據殺熟”違法行為,有必要以立法形式明確和科學分配舉證責任,加大作為大數據強者的平台企業的舉證責任,以破解“大數據殺熟”違法行為的舉證難問題。(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何勇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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