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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首案背後的破產之惑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7:53


 
  個破條例規定,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某某案件為例,由於未來有可預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產、免除其債務,而是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讓債權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當沒有收入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時,也并非簡單地免去債務。個破條例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因故意損害他人導致的損害責任等,債務人所欠的稅款、罰金,即便個人破產後也不能免除剩餘債務。

  此外,從破產裁定生效之日起,債務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實申報收入支出等,順利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餘債務。

  法律專家建議,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間要加強協作,推動信息共享,還要細化案件受理標准,完善個人信用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產欺詐行為“入刑”,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來源:西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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