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們也可以談“共享主權”,但是這個主權又代表誰?另外,馬英九現在說的兩岸“互不承認、互不否認”,這祗是兩邊剛開始交手所表達的善意。1991年的“國統綱領”也曾是這麼講,我們可先“互不否認”,其實也不見得需要互相承認,因為兩岸當局如祗視作是“政治實體”,承認也沒用。
1999年我到紐約參加TVBS的“全民開講”,就有人要我說明到底“實體”是甚麼?在短短幾分鐘里,要我清楚說出來很不容易,我祗好說“實體”就好像是“男人”,當男人的特徵都存在時,別人承不承認就不是那麼重要,但若被否認是男人,心里就有一點不高興。而男人必須要被定位後,才可以是男老師、爸爸、兒子、丈夫等,就像“實體”必須被定位後,才可以是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等。所以“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不需要被承認,就像男人實質不需要證明是一樣的道理。
如果兩岸在簽署協議後雙方要換文,就不可以讓“屋頂”空著。以1949年當時的中國來說,彼此應該都可接受,因為那時的中國尚由“中華民國”統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開始建政,雙方都屬於1949年的中國,而那時的political entity如可延伸到現在,那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理上是否也可在“一個中國的屋頂”理論下共同存在。
汪道涵先生生前時說的:“一個中國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兩岸共同締造出的新中國”,應該重新被思考。所以我認為,1949年終止敵對狀態這件事應該放在邱先生的協議里,當作是重要架構,使“中華民國”的政治現實能繼續存在。希望在兩岸談完之後,就是一個全新的中國。
最後,邱先生在協議草案中談到“合憲”問題可能也有陷阱。假如我們認為台北所實施的“憲法”就是“一中憲法”,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是沒有合法的存在?在“憲法”里它祗是“大陸地區”;再從大陸角度來說,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分。因此若完全祗以彼此的“憲法”框架來看兩岸,會產生矛盾,就算說兩個地區都會有問題,除非說大陸地區就是淪陷區,但這樣的前提下你就無法跟對方談,為甚麼?因為對方是“不合法政權”,也是“淪陷區的強佔者”。
因此,我強烈建議1949年終止敵對狀態一定要放在協議里,祗有從歷史出發,不但會使兩岸雙方平等、對等,甚至連“中華民國”的存在都會受到正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