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內,合力維護其在各自統治下或有主權主張之中國領土主權並協力對抗第三國。”
這段文字坦白說就是為了釣魚台。今天釣魚台的狀況不能由台灣解決,一旦處理不好,國民黨政府信譽就垮掉了;這是台灣的領土,也是中國的領土,中國大陸不可袖手旁觀,不能放100年後再處理。大陸應該向海牙國際法庭提出控訴,要求進行訴訟,而至判決。鑒於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對於白島領土爭執的結果,大陸做出這樣的動作,海牙國際法庭就會受理;同時,我們政府一樣要去函海牙國際法庭主張我們的主權,以表示立場,這樣才不會失格。這也適用於日後的其他相關島嶼。這樣台灣在兩岸關係中才有角色可以扮演,不會沒有路線。
“第三條大陸當局承諾於本協議生效後一年內與台灣當局談判並簽訂台商投資大陸之保障協定以及更緊密經濟合作協定。”
更緊密的經濟合作協定可能是救台灣經濟的一帖良藥,名稱可以不同,實質內容一定得如此。我這次到杭州也與若干台灣企業家私下會談,他們都認為投資保障協定的優越性(priority)還不如更緊密的經濟合作協定,所以我希望在協議生效後的一年內簽定,這是可行的,而且是當務之急。
“第四條台灣當局承諾於本協議生效後一年內與大陸當局完成三通之談判並簽署協議。”就目前的進度看起來,速度已經很快了,也許用不到一年,三通就可以完成。
“第五條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內,談判建立共同市場。”這是從更緊密的經濟協定過度到共同市場,而共同市場這個目標並非一蹴可及,所以這個談判的期限是30年(見下面第九條)。
“第六條本於主權共享之認知,並為協助台灣擴大其國際參與,大陸當局承諾於本協議生效後兩年內,積極協助台灣初步以台澎金馬區域(Taiwan, Penhu, Kinmen & Matzu Area,簡稱TPKMA或Chinese Taipei)名稱,成為聯合國觀察員,並協助其加入聯合國轄下之各專門機關及組織。”
這要在協議生效後兩年之內完成。我認為,如果主權共享的觀念可以突破,台灣的國際空間就出來了。道理很簡單,我們雙方的主權訴求有衝突、有矛盾、也有共享。今天我們不能代表大陸,大陸也不能完全代表台灣,大陸加上台灣才是一個完整的主權,主權不可分割、且至高無上。“一個主權”是我們可以確定的共識,祗是在這個主權里,我們也有權力享受我們那一部分;如果這部分都沒有,在國際上我們如何談合作?
這個觀念我提出多年。我給國台辦的具體建議是,希望國台辦找些大陸學者研究這個問題,台灣方面也找學者研究這個問題,唯有在“主權共享”的前提之下,台灣的國際空間才會出來。
我們成為聯合國的觀察員既不影響大陸一個主權的主張,也不影響大陸一個中國的政策。台灣若成為觀察員,至少可以派代表團,可參加聯合國的任何組織活動,而對台灣來說亦有安慰作用,我們可以說瑞士、梵蒂岡也是觀察員;而大陸方面也可以說,PLO(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也是觀察員。這是現階段初步努力的方向。
“第七條雙方亦同意外交休兵,並在國際上共同攜手合作,促進世界和平。”如果台灣有了國際空間,雙方便可以“外交休兵”,比方說共同保護僑民、一同對WHO、FAO等派出專家共同努力,包括雙方協商組織一個Olympic代表團等等。
“第八條雙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一年內,分別在台北及北京設立官方機構,其名稱定為“北京常駐台北代表團”(Permanent Mission of Beijing in Taipei)及“台北常駐北京代表團”(Permanent Mission of Taipei in Beijing),以後視情勢發展,而再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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