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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如何完善配套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5:44


  面對經營失敗,“誠實但不幸”的創業者將會有破產的權利。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該條例的核心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個人破產”是啥概念?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與深圳的實際需求有關。在深圳,除個體經營者以外,近年來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析認為,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也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說。

  哪些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根據征求意見稿,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同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曹啓選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誠實”“不幸”是申請破產的兩個關鍵詞。這意味著,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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