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規,但其展現出補齊市場主體退出的制度短板、進一步完善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法律價值,對“誠實但不幸”的創業失敗者是有望免除無休止債務困擾的福音,對無視市場規則的“老賴”是一個“噩夢”。
據《工人日報》6月9日報道,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的核心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這意味著面對經營失敗,“誠實但不幸”的創業者將會有破產的權利。
該條例(征求意見稿)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個人破產的法律草案,拉開了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序幕。雖然這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規,但其展現出補齊市場主體退出的制度短板、進一步完善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法律價值,對“誠實但不幸”的創業失敗者是有望免除無休止債務困擾的福音,對無視市場規則的“老賴”是一個“噩夢”。
通過個人破產程序清理債務、退出市場、實現“自救”,在不少市場經濟國家都有法律規定。之前,我國的市場主體多為法人,自然人市場主體占比較少且多為小本經營,即使經營失敗對家庭及社會的影響并不十分突出。隨著“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浪潮的興起,一方面,個體工商戶、電商、微商等自然人市場主體不斷增加,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市場風險日益凸顯;另一方面,創業企業、民營企業中的自然人股東因無法免除對企業的擔保義務導致一些“僵屍企業”應退難退。如果不能打破自然人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規制,讓經營失敗的自然人主體有序退出市場,不僅不利於減輕個人及家庭的債務負擔,不利於其他市場主體謹慎選擇交易對象,也不利於從更廣泛層面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對此,近年的全國兩會上,一些代表委員多次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議案提案。
事實上,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之前相關方面已經在積極推進政策規劃和實務探索。2019年6月,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由國家發改委、司法部等部門負責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司法實務層面,浙江溫州、台州等地的法院已開始相關嘗試,溫州中院從審判程序入手,台州中院從執行程序破題,通過建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嘗試個人破產制度的司法突破。《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制定,可謂在立法層面的先行先試之舉。
在個人破產制度體系中,為飽受債務折磨的自然人主體依法退出市場與預防和制止惡意逃廢債是“正反面”的關系。處理好“正反面”關系——既要給個人債務“鬆綁”,又要預防惡意逃廢債——是確保個人破產制度發揮理想效能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