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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立法正當時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9:15


  深圳再次成為首個吃螃蟹的地區。

  首部地方個人破產立法來得正是時候。所謂個人破產,簡言之是債務人失去還債能力,向法院申請破產,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務的過程。需要強調的是,無論中外,債務人申請破產都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是“誠實但不幸”的人,而非一般意義的“老賴”,例如企業經營不善或天災等因素導致債務到期無法償還的人。

  回溯過往,十餘年前個人破產立法就呼聲四起,原因在於汶川地震讓不少災區市民財物折損乃至破產。眼下,新冠疫情衝擊國民經濟,個體商戶度日維艱,工薪階層收入一度驟減,個人債務風險陡升,以致不少人大代表在全國兩會再次呼籲立法提速。

  長期以來,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企業破產,而無個人破產。個人破產制度缺失的後果在於,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因而,擺脫“半部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是關鍵拼圖。從市場角度看,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類似,屬於一種救濟退出機制,這是一個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該具備的制度。近年來,我國大力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重要一環便是市場退出機制建設。

  良法善治,“寬容失敗”。就深圳而言,這座以創新創業著稱的城市有著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將使創業者更加有力,失敗者也能擺脫“債務泥沼”繼續前行,而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放諸全國,積極意義也在於此。

  從社會治理和金融整頓角度而言,個人破產也有著釋壓閥的作用。信用卡、花唄、京東白條、網貸……近年來,用於個人消費的借貸產品層出不窮,透支消費已逐漸成為主流,居民負債率攀高。由此也催生了追債還貸的產業鏈,引發一系列債務追索期間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通過破產制度對個人債務依法依規集中清理,既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也讓舉債者更加謹慎,不論是商業銀行、市場主體或是個人,借款同時考慮對方償債能力。

  徒法不能以自行。個人破產制度的順利實踐,需要司法機關清晰掌握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并且保證破產監督期內的執行,這離不開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和豐富的破產司法經驗。就全國而言,二者仍有差距,立法之所以久久未能成行,制約的短板也在於此。所以,采取局部地區試點先行,摸石頭過河,積累經驗,完善配套舉措,不失為穩妥之舉。

  越困難越要改革。面對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治理系統的每個環節都在補短板,思變通,制度建設概莫能外。個人破產立法還可以再加把火,提些速。(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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