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促進普惠金融和金融知識普及
5. 減少性別平等障礙,特別是在教育、就業和創業領域
6. 採取措施減少某些促增長政策對不平等問題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正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概括的,這些原則為G20成員在各優先領域下考慮開展改革提供了有用的高級別指導。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指導原則是在自願基礎上加以使用。這些原則不具有約束性及規範性,因為它們未必適用於所有準備在九大優先領域實施改革的國家。G20成員們認識到,在特定優先領域下開展改革時,應在不同的指導原則之間保持平衡。
G20成員可使用優先領域和指導原則引導開展政策改革,包括用於更新增長戰略。2016年,我們鼓勵G20成員自願運用九大優先領域,在本國增長戰略中探討使用新的結構性改革政策。
四、量化框架:指標體系
如前文所述,《G20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一個指標體系,以更好地評估和監測G20成員在結構性改革方面的進展和成效,及其是否足以應對結構性挑戰。經過廣泛討論,並在國際組織特別是OECD的支持下,增長框架工作組就量化框架下一套共同的核心指標達成共識。這些核心指標旨在與《G20問責評估報告》以及IMF根據《G20衡量過度外部失衡的參考性指南》起草的《可持續性評估報告更新》中已使用的指標相互補充,避免彼此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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