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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立法應下一盤更大的棋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4:20


 
  客觀而言,地方立法也有一定優勢。深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本來就有“地方立法”的特殊政策;個別地區的立法活動,成則可以推廣,敗也可控制。審視深圳《條例》,分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157條,也不乏“最長5年可以得到債務豁免”“設立管理人”等立法亮點。

  但問題是,“個人破產”并不是一項只關乎一地的事情。在其他地區尚未“開通”的情況下,僅是深圳一地豁免個人債務,很容易讓不利後果“乾坤大挪移”,導致其他地方為此埋單。況且,《條例》規定的限制消費等措施,也需要外地通力配合,而一部效力有限的地方《條例》,并不能確保“令行禁止”“一呼百應”。此外,立法“個人破產”,也并非“真空地帶”,關涉諸多國家法律,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可不慎重推行。

  之前,浙江省溫州、台州等地法院開始審理若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經管理人調查和法院審理後,對認定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通過“破產”予以實質性退出案件執行,這也被認為是暗行“個人破產”。但是,這種缺乏國家立法層面支持的“曲徑通幽”方式,注定難以持久,也難以經得起法律檢視。從這個角度說,“個人破產”立法,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宜地方唱“獨角戲”。乘改革之東風,站在國家層面統籌推進立法,效果會比囿於一地“破冰”好得多。個人破產立法應下一盤更大的棋。(來源: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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