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朱松嶺 |
朱松嶺:台灣光復的法律性質及其國際法學理基礎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1895年日本憑藉《馬關條約》強迫清政府割讓台灣,展開了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二戰期間,隨著世界反法西斯進程的推進,台灣光復被明確納入戰後國際秩序重建的重大議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不僅指明了日本佔領台灣、澎湖列島等中國領土的非法性質,更是戰后日本必須將其竊取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的國際法依據。台灣光復不僅是歷史正義的恢弘宣示,更是國際秩序恢復正常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生動體現。
第一,竊取——現行國際法文件對日本占領台灣地區法律性質的明確界定。
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中國即正式對德、意、日宣戰,同時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這樣,中國與日、意之間的不平等條約即隨之取消。1943年12月1日由中國、美國、英國三國首腦聯合發表的《開羅宣言》明確規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儘管該部分內容以宣言形式出現,但按照國際法解釋原則,該文件所表達的多邊政治意志,具備明確的法律約束力和國際承諾效力。這一表述明確將日本佔領台灣、澎湖等中國領土的行為界定為“竊取”。“竊取”一詞在國際法上意味著通過非法手段攫取他國領土,構成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嚴重侵犯。國際法的普遍原則一貫堅持侵略不得產生合法權利,這一原則在《巴黎非戰公約》和《聯合國憲章》中均有明確體現。日本對台灣的占領雖在事實上持續了50年,但在法理上從未取得合法性基礎。《開羅宣言》通過對“竊取”性質的直接指認,宣告了日本在台殖民統治的非法性,並為戰後處理奠定了法律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