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書不僅是日本的行為聲明,更是在多邊戰勝國見證下形成的國際法律文書,具備條約性質,構成對其侵略行徑、非法占領台灣的終極否定。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精神,這種在國際衝突結束時簽訂的投降文書,雖有特殊屬性,但在條約法的根本原則下,具備不可逆轉、不可否認的法律效力。日本在法律上自願並無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所確認的《開羅宣言》,意味著對台灣等被侵占領土的竊取性質及歸屬中國的明示同意。這不僅使日本的“日治”合法性主張轟然崩解,更使其日後任何辯駁都淪為法理荒謬的徒勞之詞。
天皇詔書與投降書的法律承認,不僅終結了日本在台殖民統治的侵略幻夢,也在國際法秩序中深深鐫刻下一個不可磨滅的法理坐標,那就是,領土不可侵犯,侵略不生權利。根據國際法“侵略不得產生權利”的原則(ex injuria jus non oritur),一切依靠侵略武力取得的領土控制,不論其統治時間之長久,都無法轉化為法律上的主權正當性。日本自1895年依《馬關條約》奪取台灣,雖維持了半個世紀的殖民統治,但從國際法理看,始終是赤裸裸的竊取、是非法占有。
投降書中的“忠實履行”承諾,不僅是戰敗國的義務陳述,更在國際法律上形成一種強制性的、不可反悔的約束力。任何試圖否認這一承認效力的論調,都是公然違背國際法、踐踏國際秩序的行為。歷史上,國際社會在戰後諸多條約、和約及國際裁判中,均以戰敗國的無條件承諾為不可剝奪的證據,正因為侵略行徑的徹底否定構成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基本保障。《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天皇的法律確認與投降書、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已經在國際社會的普遍意志中鑄就了台灣光復的法理豐碑。
第三,台灣光復並非一時之力的勝利,更是國際法正義原則的必然回響。
台灣的光復在根本上昭示著,歷史可以被踐踏,但正義終將不滅;強權可以一時凌駕,但法理必將永存。這是歷史的回聲,更是人心的共鳴,昭示著台灣光復不僅是中華民族洗雪國恥的莊嚴時刻,更是伸張國際正義的永恒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