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在此得到了生動體現。根據這一基本原理,當新近形成的國際法律文件對既有法律安排作出明確否定或調整時,後者優先適用並廢止前者。1895年的《馬關條約》是日本迫使清政府簽訂的,缺乏真正意義上的自願同意。二戰時期,國際社會以《開羅宣言》為基點,明確將這一條約及其產生的後果加以否定。國際法由此為台灣光復注入了無可辯駁的法律正當性。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由中、美、英三國共同發表,明確重申了《開羅宣言》的核心條款,提出“《開羅宣言》之條款必將實施”。這一表達不僅是政治上的再確認,更在國際法層面賦予了《開羅宣言》更強的法律約束力。根據國際條約解釋原則,繼受性與重申性條款的出現,意味著前述宣言已被納入戰後國際法秩序,具備可執行的條約效力。《波茨坦公告》因此構成了對日本領土處置的國際法律決議,確認了日本必須歸還竊取的、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的義務,形成戰後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法律共識。
《波茨坦公告》不僅是對《開羅宣言》的繼受與升華,更是對日本占領台灣合法主張的徹底駁斥。在國際法理論體系中,這種戰後領土安排文件所體現的原則,被認為是“國際習慣法”與“國際公約法”的交匯點。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解釋方法,共同聲明、投降確認及戰後實踐相結合,使得這一領土歸還義務具有普遍性約束效力,成為二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石。
第二,日本天皇在1945年8月15日發布的《終戰詔書》以及9月2日正式簽署的投降書,進一步確證了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正當性。
日本天皇的《終戰詔書》以及隨後的無條件投降書,是二戰歷史與國際法秩序的重要見證,昭示著日本對其侵略擴張的徹底否定,更以不可更改的國際法律形式,確認了台灣等被竊取領土的歸屬。天皇詔書以明確的語句宣告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項條款,這一法律承認,根本性質上是一種對戰爭罪行的法律承認,也是對戰後國際法體系重建的主動順應。它不僅是日本帝國的投降書,更是日本天皇代表日本帝國的認罪書,是正義和主權原則得到維護的重要法律文件和證據。在國際法學理中,“有約必履行”(pacta sunt servanda)被奉為條約法的最高原則,意味著一旦國家在國際舞台上以自願與明示方式作出承諾,便必須嚴格遵守。日本投降書的簽署及其履行,正是這一原則的生動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