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貨運、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查驗、實名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開包、開箱、開封等安全檢查的;
(三)未按規定在查驗場所配備專職安全員,未安裝必要的查驗、視頻監控設備、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對查驗場所和運營車輛實行聯網監控的;
(五)發現違禁物品,未按規定封存、隔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五十四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實名登記、信息備案的;發現身份不符、形跡可疑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煙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險化學品、生物危險品、民用爆炸物的生產、進出口、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實行經營許可、經營備案、流向示蹤、銷售購買人員登記、失竊被搶和可疑情況報告等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未安裝必要安全警報、視頻監控設備、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生產、進出口、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情況實行聯網監控的;
(四)發現可疑物品,未按規定隔離、封存,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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