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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1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二章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與公告

  第十三條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自治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外事僑務部門和各州、市(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由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是否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由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自治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教育,增強公民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意識。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宣傳、科技等手段,構建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安全防範體系,防止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發生,遏制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發展勢頭,防範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蔓延。

  第十七條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科研院所、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提高應急防範能力。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範和抵禦能力,阻斷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滲透;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物品,防止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人員利用有關設備、設施和場所接收、傳播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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