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範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或者單位領導班子範圍內進行溝通。
第二十一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範圍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