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八)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或者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